在律法面前都能公平、公正的得到对待。

以往,县令说你有罪,你便是有罪,县令说你无罪,有罪亦是无罪,百姓岂能有说“不服”的权利?

可如今不同了,案件之审理之权,不再隶属县令之手,只要是无罪的,哪怕县级的司法署判你有罪,你亦可上诉至郡级司法署,上诉至行省,甚至有些特别争议的案件,行省亦会呈到刑部来决议。

总之,这让每一个普通百姓,都看到了在律法面前,人人公平、公正对待的希望。

也正是因为此次司法改革的意义深远、重大,此次司法改革直接载入了史册。

史记载:“公元十一年,初冬,秦镇国君李阳,行司法改革,独立司法署,实行上诉权。此次司法改革,不仅奠定了大秦帝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更是标志着,每个人在律法面前皆有追求公平、公正对待之权利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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