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黄立明分开后,张远直接返回了所里。
亲身经历了潘奎代理案件的庭审的不理想以及黄立明案件的举步维艰,这一整天,张远都有一种自己终于要扬眉吐气了的感觉。
春节刚过,马上就以一场一言难尽的庭审作为新年的开头炮,然后就是看不到转机的黄立明的劳动纠纷案件,这些似乎都在预示着新的一年,张远即将时来运转,很快就要走上败诉赚钱,财源滚滚的康庄大道。
只是,如果潘奎办理的案件的结果也能算在自己的名下那该多好啊。
张远越想越羡慕潘奎的败诉能力。
越来越觉得潘奎是一位不可多得的旷世奇才,宝藏律师。
如果能把潘奎的案子算在自己名下,那简直就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或者有案子就让潘奎经手,败诉的结果一个接着一个,自然也是财源滚滚钱途不可限量。
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呢?
张远决定咨询一下系统。
“系统,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把潘奎的败诉案子算在自己的头上?”
有是有,但不是宿主目前能做到的。
“还真有?赶紧说说。”
管他现在能不能做到,先了解了,不也是一个目标嘛。
没事先定个小目标,万一实现了呢?
好的,宿主。
如果要想将他人经手办理的案件结果归结到宿主身上,那么宿主首先就得自己经营律师事务所。
如果宿主有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那么,只要是律师事务所里经手的案件,系统都将按照兑换标准向宿主发放结果奖励。
自己经营律师事务所?
张远目前还只是个实习律师,距离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还有遥远的距离,不说投资能不能拿得出,光是资历就很成问题。
按照虞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成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合伙型的律师事务所。
除了一般的规定之外,合伙型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有三名以上的合伙人,而且设立人更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也就是说,如果张远想要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目前的实习律师身份首先就不合格了。
而要想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满打满算,也得四年之后才能符合条件。
除了这种合伙型的律师事务所之外,还有一种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了合伙人之说,但同时条件也变得更加苛刻。
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五年,这对现在的张远来说更是遥不可及。
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这两种资历年限上的要求呢?
有当然是有的。
那就是学一些企业里的隐名股东的形式。
张远出钱出力,然后找到符合条件的人,由他出面进行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从而在形式上规避年限的要求。
等到张远自己的条件符合时,再进行转让操作,正式从名义上的设立人手中接收律师事务所。
这样一来,就不用苦哈哈地等待多年。
只是这种明显投机取巧的办法不知道在系统这边是否行得通。
所以张远又向系统询问了意见。
这一回,系统并没有马上回答,似乎连它也在内心做着疯狂的思想斗争。
半晌之后,系统的声音终于重新出现在张远的脑海里。
经过系统权衡判断,宿主的要求可以被认可满足。
但同时宿主也要满足系统的条件,即就算宿主设立的是合伙型的律师事务所,等到宿主满足法律要求的执业年限,从隐名成为显名之后,也需将合伙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所。
系统的意思也就是说,你张远想以隐名的形式拥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也不是不可以,但最后都得变成自己的的个人所。
在条件满足前的这几年,不论是四年还是六年,那些被张远看中而被拿来当作显名合伙人的律师注定要被张远白嫖这么多年。
好像挺不厚道的,白嫖完人家就把人家给甩了。
不过想想也不无道理。
实际上的投资和日常的管理都得有张远自己进行,别人挂个名义,啥都不用干,拿着名片上印着的合伙人的字样出去还能骗到一些额外的尊重,就算是代理案件或者签约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好像也能多收些钱。
只是这样的人实在不好找。
就算有满足条件的对象,以张远的资历和名声,好像也没有办法说服别人。
而且在行业内,目前张远的人脉也不广。
像吴有诚一类的,二十几年的执业年限完符合立所的要求,但是人家事业做得风生水起的,不论是资历、声望以及财力完可以满足成立一家规模庞大的律师事务所。
可人家现在依旧待在辉锦程立不动不摇,这不明摆着是没有办所的心思吗。
再说,就算吴有诚有心思设立律师事务所,他又为什么,或者说年纪轻轻的张远又有何德何能请得动他来让自己白嫖?
剩下的就是携永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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