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座位,张远决定不顾主任戴守义的要求以及网络上的舆论,按照自己个人的意愿重新审视一番陈昌海的案件。

老祖宗说,温故而知新。

其实对于办理案件也是一样。

距离第一次形成案件的看法已经过去了几天。

当时的许多思考角度或许已经产生了记忆偏差。

等现在重新梳理的时候,就如同拥有完相同价值观的两个人一起进行头脑风暴。

当然,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完可以按照一定的间隔时间多进行这样的头脑风暴。

而后再将多次的结果进行对比和分析,说不定就能得到更有价值的收获。

张远将之前的辩护意见扔到一边,只对着一大堆案卷,以及第一次开庭时记下的要点,进行重新的思考。

他打算分别从事实和法律两个部分对陈昌海的案件进行重新分析。

材料摊开,电脑也摆在了一边。

张远先从事实部分出发。

首先是案件背景。

张远大致将当时的情况简化整理了一遍。

然后对着整理好的内容一个字一个字地思索,并在脑海中尽量还原最有可能的当时的情形。

首先是在案发现场相遇的两个人。

被害人李辰龙,携带凶器匕首,等在巷子口。

而被告人陈昌海,则是骑着小电炉回家。

两者在巷口狭路相逢。

李辰龙拿刀成为了勇者,将陈昌海逼进了死胡同的小巷子。

而后,因为陈昌海身无分文导致李辰龙恼羞成怒,从而对他挥刀相向。

最后却因为手中不稳,匕首没拿住,以至于匕首被陈昌海抢到,挥刀自卫的时候造成了命案的发生。

但是,这一事实的发生是基于被告人陈昌海的描述。

而且由于案发现场监控力量的不足,用以支撑这些事实描述的证据几乎没有。

所以在公.诉.机.关这边,有关事实部分的内容并没有完采信陈昌海的陈诉。

不过对于李辰龙存在暴力威胁欲行抢劫一事倒是进行了确认。

因为在对被害人李辰龙的轨迹寻访过程中,也确认了李辰龙是位游手好闲的青年人。

专科大学毕业之后,因为找不到工作,于是终日混迹于网吧,几乎成为了网吧大神。

实在没钱的时候,他才会不得不走出网吧寻找供自己上网的资金。

也就是在走访的过程中,才知道了这其实并不是李辰龙第一次作案。

只不过以往的时候,他是利用自己的年长优势,专门向未成年儿童下手。

当然,能抢到的金额也有限。

也正因为作案对象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所以一直都没有人报案。

直到遇到陈昌海的当晚。

李辰龙的运气就此完耗尽,不仅钱没有抢到,反而将自己的性命一并丢失。

基于这一寻访获得的事实,所以在量刑意见方面,公.诉.机.关没有建议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只要求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除这之外,还有个对陈昌海不利的事实情况。

按照陈昌海的说法,事发当时李辰龙层对他进行拳打脚踢,并且拿着匕首刺向了他的心口。

可是事后的检查发现,他的上肢部位确实存在轻微的挫伤,但胸口部位却没有检查出任何的伤痕。

从这个角度来说,陈昌海的生命受到的威胁便没有那么的紧迫。

结合这些情况再加上第一次庭审时候从法医口中重新确认的陈昌海的尸检报告,使得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更加扑所迷离。

重新思量案件事实部分,虽然条理更清晰了一些,但是疑问也变得更加的多了。

张远记录下事实部分的疑问,开始将思维转向法律部分,先以四要素的标准分列出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条件,分别是:

1、犯罪的客体。

这里的客体,并非指某一个人,而是对应着某一种权力。

就本案而言毫无疑问,犯罪客体就是李辰龙的生命权。

2、犯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分成几个层次,首先是行为。

在本案例,当然确实发生了陈昌海剥夺李辰龙生命的行为。

其次,是行为是否非法。

是否非法目前尚没定论。

但如果属于正当防卫的话,这一非法性就不存在了,故意杀人罪也就没办法构成。

第三则是已经既遂。

也就是说被害人已经死亡。

这一点也没有疑问。

3、犯罪的主体。

陈昌海早已经成年,并且不存在精神失常等疾病,所以在这一要件上没有问题。

4、犯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要求陈昌海有剥夺李辰龙生命的故意。

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简单的区分,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李辰龙死亡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事直接故意,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则是间接故意。

可是本案中,陈昌海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

按照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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