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离开的、前来办理业务的人顿时就认出了她,窃窃私语的声音越来越大:

“她竟然还有脸来?”

“哦,我懂了,她也是来预约律师的。”

“真想劝她一句,打不赢的,别费心思了。”

左琳当场就涨红了脸,抓起包就落荒而逃掉了,不仅没能请到律师,甚至还给当天的营销号提供了新鲜出炉的野生新闻:

“左琳疑似上门找施莺莺寻仇,有图为证。”

“打不赢官司的话怎么办?只要提前一步上门去堵人就好啦!”

诸如此类的新闻层出不穷,成功把她的名声往深渊里更推了一步;在业界所有数得上名号的律师都被施莺莺挖走之后,左琳也只能硬着头皮,让原本负责处理她的合同的法务队跨行顶上了。

然而“隔行如隔山”这句话能存在这么多年,自然有它的道理所在。

开庭之后,左琳的律师试图从“非法拍摄”的角度入手,来反驳施莺莺一方提出的证据:“这是非正常拍摄,是在我方不知情的前提下拍摄的,侵犯了我方的隐私权!”

“驳回。”法官将施莺莺一方提交的视频证据陈列了出来:

“从视频的拍摄角度来看,被告曾清楚看见摄像设备,并作出了点头允许的表态,这不是非正常拍摄,自然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提交并使用。”

这下不光左琳愣住了,连她辛辛苦苦花了大价钱才拖下水的律师都感觉不太好了,当场就转过头去死死地盯着她,恨不得从她身上扯下块肉来:

“你怎么不早说你知道她在拍!”

身为当事人的左琳反而比她的律师还茫然:“……有这回事?啊,等一下!”

电光火石之间,她突然想起了施莺莺在她面前晃过去的手机:

如果说有什么摄像设备能够从她面前经过,还让她点头确认的话,那么就是那一瞬间了——

但是她不是为“拍摄”点的头,而是在确认施莺莺的确是那个综艺节目的投资者!

可问题是她现在再解释,也来不及了,因为关于这番证据的争论就是卡在了这个微妙的地方:

左琳点头表态了,证明她知道录像的存在;但她再拿不出别的证据,证明施莺莺是在骗她。

律师眼见不妙,立刻改了方向,从“打赢这场官司”变为“尽可能让对方消气不要再穷追猛打下去”:

“那我方申请和解。”

幸好来的时候,他就觉得自己打不赢这场官司,已经提前准备好了调解的条件:

“我的委托人左琳会在十五日内,于公众平台做出相应的道歉,同时半年内不得继续从事相关行业。”

法官按程序问道:“原告是否接受调解?”

施莺莺想了想,回答道:“接受。”*

——然而这场当庭和解并没能让左琳更好受一点。

或者说,等当天所有去旁听了的人把记录复述出来之后,所有关注着这场官司的人都炸开了:

“板上钉钉的证据都要当庭反悔?明明左琳才是不占理的一方吧,凭什么能张狂成这个样子?就没人来管管这些仗势欺人的明星吗?”

很明显,没有,至少目前为止,在这些争端都还控制在小打小闹的区域内的时候,是没什么人出手的。

正巧此时,施莺莺投资并参与拍摄的《莎乐美》,在各大影视类奖项中又大放异彩,斩获了无数奖项,,包括且不仅限于最佳影片、最佳导演、最佳女主、最佳男主……反正是各种意义上的大满贯。

可以说施莺莺有多风光,左琳就有多崩溃,甚至到了孤注一掷也要让施莺莺跟她一样的地步:

“大满贯又有什么用?”她恨恨地结束最后一个电话,可以说是把父母一辈所有能用到的人情,都在这件事上透支掉了:

“只要我走得通关系,就算你有一身本事也没地方能施展开!”

她都做好了要看施莺莺笑话的准备了:

你不是能吗,你不是很厉害吗?可如果整个圈子团结在一起排斥你的话,你又能怎么办?还不是要放下身段来跟我和解,或者干脆就退出娱乐圈!

然而出乎左琳预料的是,施莺莺半点来跟她和解的意思也没有,甚至当即就从她的视线内消失了足足半年,连校内的长假都一并请好了。

正在左琳沾沾自喜地以为,她成功地把施莺莺『逼』走了,正在半年的沉寂后准备复出的当口——

“你看今天的新闻了没有?快来看!”她的经纪人大清早地就冲进了她的别墅,硬生生地把左琳从床上给晃了起来:

“你知道施莺莺这半年去哪里了吗?她一个人带着相机就去阿拉伯半岛进行单人摄影了,刚刚wpo的获奖名单出来了,排在第一个的就是她!”

左琳目瞪口呆地点开了当天的新闻,这才发现她的经纪人不仅没骗她,甚至为了避免给她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还把施莺莺这半年来摘取的奖项给省略了不少,只说了一个wpo而已:

有好事的营销号早就闻风而动地把施莺莺这半年来,跨行摘取的摄影奖项给列成了一条往下拉都一时间拉不到头的长图。

这样一对比起来,就显得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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