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激辩

吴礼不会主动认输,虽然心里很清楚这场官司难打,却仍然想体面的收场。

休庭一周时间后,法院在与原被告协商,决定重新开庭。

法庭首先宣布了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更换了审判长,由民事庭庭长出任,其它人员基本未变。

在主审法官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后,先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吴礼发言。

他认为,被告朱孝先,违反收养法。在发现婴儿时,没有送到公安机关或民政机关,没有主动寻找生身父母,与收买儿童同罪。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预惩处。

被告朱孝先,在已有一女的情况下,收养儿童,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应受处罚。

被告朱孝先,在明知被亲生父母找回的情况下,仍以各种手段骚扰我的当事人,干扰了我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应当预以禁止。

我方请求法院解除我的当事人与被告的收养关系,严惩被告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为我方当事人下达人身保护令,断绝被告与当事人的一切联系,禁止任何骚扰我方当事人的所有行为。对于有关国家行政人员其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移送相关机构追究责任。

吴礼的辩词虽然故意避开了收买儿童的事实,却生搬硬套,仍然坚持了违法的定论。

被告代理人李云飞开始答辩。

“首先,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诉讼团队,对刚刚去世的,也是抚养朱家旺成长的老人朱延祖老人去世表示哀悼。”李云龙不等主审法官表态,和辩护团队起立,低头默哀。

此举带来法庭上一片哗然。

“怎么死的?气死的吗?”有人低声问。

“作孽!老人死不瞑目!”有人说。

“肃静!请被告辩护人不要涉及本案以外的事。”主审法官敲了敲法锤。

“法官先生,朱延祖老人之死并不完与本案无关。是这位老人坚持要抚养原告当事人,为这个孙子可谓呕心沥血。在知道其生身父母在世后,又是这位老人力主要他与生身父母相认。虽然老人八十多岁了,却在离世前喊着原告当事人的名字。这是一种亲情,一种多年来的爱。老人为什么如此挂念?是什么造成了老人的遗撼?正是这场官司。如果没有这场官司,老人也许不会走的如此突然,或许会在原告当事人的陪伴下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而且老人生前一直交待,死后墓碑上要刻上原告当事人的名字。这个名字是老人起的,是老人一生的光荣。”

“本律师抗议对方律师继续煽情,此方面问题与本案无关。”吴礼站起身说。

“本庭接受。被告方提出的问题法庭明白了,请就本案具体问题辩护。”主审法官说。

李云龙提出如下辩护:

他认为:

原告的指控是虚假的,不合理的,而且适用法律不当。关于买儿童的问题,被告只凭不法获取的部分证据,控诉我方代理人的孩子是买来的,后来又违背事实,硬要把捡到了孩子往收买儿童上套,是对法律认识上错误。

事实是罪犯黄三姑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多次就买卖儿童进行过交待。开始时只是为了脱罪,谎称婴儿是卖给我当事人的。后来在事实面前,承认了丢弃频亡儿童的事实,并因此受到法律的惩处。黄风兰存在前后供述不一,颠三倒四的问题。我方提出,由法院调取部黄三姑有关此案的交待记录,以正视听。

关于收买儿童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后,此项规范主要在《婚姻法》中,没有具体细化可操作xing的规定。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才施行,在我的当事人行为之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对收养问题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亲友、群众公认,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显然,我方当事人的收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同时规定,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本案我方当事人是在不知道儿童亲生父母情况下收养的,没有送养人,也不存在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当事人现年已过二十岁,具有民事能力。原告提供的该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材料,存在着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可能。

关于曾经生育过女儿是事实,却已在多年前过继给他人,不在当事人的户籍上,属于无子女状态。1988年时,我的当事人夫妇年龄均超过四十岁,符合收养规定。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

关于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的问题,我方已向法庭提交了虎南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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