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吐血、抢裆、断膝……等狠毒辣生死格斗。

总之一句话:一切把敌人(歹徒)打倒为目的,不择手段。

一击必杀术是主要思想。

也因为如此,讲究时机,动手的时机。

尤其是,反击不违法的时机。

网络说得不错,学这门格斗术,第一课就是学习刑法,尤其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方面的内容。

电子版专门列出了一个部分,用作这方面的学习,其中包括许多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判案分析、以及如何修改,保证不违法。

看过之后,傅丘终于了解无限格斗术的弟子为什么能够杀人不犯法,因为,他们只在确保自己不犯罪的情况之下,出手。

过后,傅丘又查了查最新的相关法,毕竟里面的内容都是十多年前的,难免出现法律的变化。

看着,他的眼睛瞬间亮了。

前年最新的民法典中,现在对正当防卫的倾向性提高太多了。

以前的规定弹性太大,对于“不法侵害”的定义,反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定义都不明确,就算是律师也要扯皮,到底怎么做才算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我这么反击,是否会被追责?

司法机构在处理问题时,也倾向于“谁死伤谁有理”和“谁弱小谁有理”。

这对于正当防卫的人很不利,所以无限格斗术的门徒都很难掌控时机的。

同时,依照法律,他们不能先动手偷袭,如此,功夫降下一大半。

所以,在以前无限门徒处理问题时,都要等到歹徒做出了明显的犯罪、侵犯行为,刻意引导敌人的嚣张气焰,才出手。

因为,当时法律规定,只有对犯罪行为反击才算正当防卫,一般违法行为不在此列。

举个例子。

李某的钱包里只有100块,还被张某偷了,于是开始追张某,他把张某扑倒夺回了钱包,张某受轻伤。

法院的裁判是,张某无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丢了钱,追小偷反而要坐牢,为什么?

当时法院认为,只有对犯罪行为反击才算正当防卫,一般违法行为不在此列。

张某虽然偷了钱包,但因为金额较小,尚不构成盗窃罪。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算正当防卫,又导致张某轻伤,那就算故意伤害罪。

也就是说,李某丢得钱少,最好别追小偷,丢得钱多了再追。

如果丢的不是钱包而是手机,李某还得算笔账,看看到底多少钱才能决定追不追。

无限们的弟子也是如此,在对小偷的时候,他们一般不会动手,只会高呼,等小偷老羞成怒,开始结伴,拿起武器,朝他围绕,依照法律中的要求,威胁到他的生命,他们才会张牙舞爪,好似疯魔,出手攻击。

而现在,新规定是,只要出现了足以伤害生命、财产、自由的情形,就能反击,相比以前,新规定拓宽了正当防卫的“射程”,那就是将“一般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不法侵害,无论大小,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到时候,对付小偷,就不用高呼,可以在直接踢裆偷袭擒拿。

同时对熟人犯罪也做了修改,这解决原来司法裁判中的一个矛盾。

一个很搞笑的矛盾。

陌生人打我,我反击叫正当防卫;熟人打我,我反击了,反而叫“互殴”。

举个例子。

李某和张某是邻居,两人因装修噪声产生矛盾,进而争执。

李某将张某打倒在地并拳打脚踢,张某抄起一旁的铁管,将李某打成轻伤。

根据原有的裁判,因为李某和张某是邻居,所以两人的打斗算“互殴”,张某虽然是反击,但因为打得更重,达到犯罪门槛,结果反而被判故意伤害罪。

可是,明明是李某先动手的啊!

就因为李某跟我认识,我功夫比他好,把他打伤了,结果我更惨?

如今的,只要别人先动手,你的反击都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关于防卫过当的定义。

此前,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往往是“谁死伤谁有理”和“谁弱小谁有理”。

例如,李某等人先围殴张某,张某抄起身边的板砖反击,打爆了李某的头,造成李某重伤,自己只是手臂骨折,受到轻伤。

根据原有裁判,法院会认为,由于李某头被打爆,受了重伤,而张某只是轻伤。

所以张某属于“防卫过当”,这便是“谁死伤谁有理”的判断。

也有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持有武器,手拿板砖,李某虽然先动手,但只是空手搏斗。

张某战斗力是10,而李某只是战五渣,所以张某属于“防卫过当”,这便是“谁弱小谁有理”的判断。

可是,这两条标准,对防卫人都太苛刻了。

“谁死伤谁有理”意味着,在防卫时一定要时刻保持冷静头脑,做到该停手时就停手。

“谁弱小谁有理”意味着,在防卫时一定要尽量放弃使用武器,做到能空手时就空手

既要空手制止对方,还要让对方的伤情小于自己,这简直就是拿“气功大师”的标准来要求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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