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ep;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ep;&ep;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ep;&ep;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ep;&ep;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p;&ep;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ep;&ep;(1)中华民国主席、副主席;

&ep;&ep;(2)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ep;&ep;(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ep;&ep;(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p;&ep;(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p;&ep;在仔细看了《中国民国临时宪法》之后,刘潇差点没有当场笑了出来:这哪是《中国民国临时宪法》,整个就是历史上的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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